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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卫生院长受贿"有德"专收富人贿金 也难逃罪责

发布人:李国亮律师  发布时间:2008/10/25 23:45:18  浏览1257次 字体大小:
      经常拒收家庭经济困难病人的红包,而对“有钱人”的贿赂则坦然收下。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盐河卫生院原院长费沛德对检察机关认定自己的这种“仁义”之举涉嫌受贿一直感到很“委屈”,但却不得不接受法律的惩处。日前,费沛德因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2008年3月10日,淮安市检察院将该市清浦区盐河镇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原主任费沛德涉嫌受贿的举报线索指定清河区检察院查办。举报材料反映,费沛德在负责单位药品、药械购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数万元。3月11日,清河区检察院对费沛德依法立案侦查。侦查查明,1996年至2008年春节前,费沛德在担任淮安市清浦区盐河卫生院院长、盐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在为单位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的过程中,收受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徐某、张某、李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侦查中,办案人员了解到,常有群众向卫生局反映费沛德医德高尚,对经济困难病人送的“红包”常常拒收或主动退回,还经常主动深入乡村了解群众的健康状态,费沛德也因此对自己涉嫌受贿深感“委屈”,认为采购药品机材给“回扣”是行业潜规则,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检察官说法

    “有德”而贪照样犯罪

    形形****的职务犯罪被告人,犯罪起因多种多样,有的因为图享受,有的因为是“孝子”,有的因为恋美色,不一而足,其核心都是一个“贪”字。只是“贪”的程度不同,犯罪的金额多少不同而已。像费沛德这种只收“富人”的钱,不收穷人红包的情况,尽管在实践中不多见,但照样构成犯罪。

    费沛德作为国有企业单位的卫生院长,在药品、药械采购过程中,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数额达8万多元,其行为符合受贿的全部构成要件。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中的“他人”与贫富无关,受贿犯罪的认定也与收受谁的钱财、是否为行业潜规则无关。(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蒋大重 姜明星 王振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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