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领导喝酒猝死该由谁负责赔偿?
据9月5日新京报报道,云南会泽县五星中心供电所所长王玉东,上月15日在接待宴请县电力公司前来检查工作的工作人员后,因饮酒过量于当晚猝死。在当地相关领导的协调下,县电力公司日前表示,将比照公伤处理善后事宜,一次性付给死者家属16万多元,同时承担死者女儿、母亲的部分生活费用。(新京报9月5日)
在公款吃喝屡禁不止的今天,因陪酒而死于非命,当然早就不算什么新闻了。尽管死者纯属“无辜”,但单位将陪酒猝死视作公伤,并给予家属巨额经济赔偿,恐怕是说不过去的。
何谓公伤?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履行国家、政府、法律赋予的公务过程中受到意外的伤害。工伤,则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和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的事故,其中包括因工外出、上下班途中突遭机动车伤害,等等。(见百度:公伤)县电力公司是一家企业,即使对王玉东死因定性没错,那也只能算作工伤,而非公伤。
问题是,酒家、饭店并非生产、工作场所。虽说陪上级领导喝酒,在一些人看来,也是一种“工作需要”,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并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之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对死者家属来说,这样的界定性条文似乎太“残酷”了一点,但它却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企业或单位既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更不是社会慈善机构。
所以我以为,县电力公司下去检查工作的一行人,对王玉东陪酒猝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分摊对家属的所有赔偿款项。绝对不能允许以检查工作为由,到基层用公款胡吃海喝,弄得下属丢了性命,最终却由公家出面,为腐败酿成的悲剧全额买单。此外,对其中的领导干部应该考虑给予必要的行政惩戒!(徐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