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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女儿起诉父亲:请搬出我的房子 法院判30天内执行

发布人:苏州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9 15:11:29  浏览5152次 字体大小:

女儿起诉父亲:请搬出我的房子 法院判30天内执行

       

    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双方共有的一套住房赠给女儿。离婚后,这套房一直由男方居住,一住就是两年。女儿再三要求父亲交还房屋,均被拒绝。无奈之下,今年19岁的她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

    近日,云阳县法院一审判决父亲30天内腾出房屋交给女儿。

    案由:父母离异房屋赠女儿

    今年42岁的陈权与吴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云阳县共有一套125平方米住房。

    2009年2月17日,双方协议离婚,到云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自愿将这套房屋赠与女儿陈艳所有,陈艳随母亲生活,父亲不负担她的一切费用。2010年7月6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陈艳。

    陈艳向法院递交诉状称,父母离婚后,父亲一直强行居住在该套房屋内,她随母亲无奈一直寄居在外公家,她多次要求父亲搬出该房,均遭拒绝。她向法院起诉的目的,是要求父亲搬出房屋。

    父亲:房子是我辛苦挣来的

    该案起诉到法院后,父亲陈权在答辩中称,房屋是用自己的移民补偿款、下岗补贴以及其他劳动收入购买的。离婚时虽将房屋赠与女儿,但是自己没有放弃居住权,基于原、被告系父女关系,被告仍然享有居住权,女儿要求自己搬出房屋没有法律根据。

    鉴于本案争议较大、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没有和解意愿,云阳法院由民一庭一名副庭长担任审判长,邀请人大代表身份的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先后数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尽力在依法维护公民正当权益的情况下,“修复”正在裂变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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