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航空黑名单”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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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全景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原静,今天(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在第3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范后军诉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一般人格权纠纷。 [08:50:22] [主持人]:首先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情况。现年37岁的范某诉称,其自1993年至2004年在厦航福州分公司 [主持人]:范某认为,公民享有自由选择公共运输工具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剥夺作为消费者享有的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厦航多次剥夺其乘坐飞机的权利,是对其人格尊严的漠视,不仅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对其人格尊严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厦航拒绝其登机的行为侵犯了其人格尊严,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5826元、精小抚慰金55000元。范某同时诉请法院判令北京中国旅行社售票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8:52:50] [主持人]:该案受到媒体广泛关注,被称为“国内首例航空黑名单”案。《法制日报》署名文章,就此事进行了采访报道,其中,北京一位不便透露姓名的法官认为,厦航的行为实质上是将范后军列入“黑名单”。但目前我国没有建立“黑名单”制,法律对此尚没有规定。如果各民航公司都自主制订“黑名单”,将给该行业造成混乱和不良影响。有关法律人士指出,虽然国外航空公司已有制订“黑名单”的做法,但对于哪些人可以被列入“黑名单”,不仅选择标准严格谨慎,而且会与相关部门(如安全、司法等部门)进行核准才能最终确定,并适时调整。例如美国国土安全部会向美国的航班提供一份“黑名单”作为参考。只有参与或曾参与或涉嫌参与恐怖组织危害、航空安全、裁定有罪、以及曾犯严重罪行,或威胁其他乘客安全的人才会被列入“黑名单”。有航空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民航总局对于航空公司旅客“黑名单”并没有制订统一的指导标准,只是有个别航空公司声称要把霸机、占机、带头哄闹的旅客列入“黑名单”,其实这最多只是某个航空公司自己的想法,而在民航总局没有制订相关标准和规定之前,任何航空公司的这种做法,只会引发更多的纠纷,导致更多的旅客合法权益被侵害事件的出现。还有学者认为,作为消费者,范后军有权自由选择交通工具,而厦航不该以任何理由否认范后军的这一合法权利。对于所谓的担心范后军危害航空安全一说,虽然航空公司应该注意,但这更应是警察的事,航空公司不能以此来损害范后军自由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 [09:06:23] [主持人]:现在书记员已和对当事人身份并宣读完毕法庭纪律,庭审正式开始。原告方范后军本人到庭,其委托代理人为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庞文爱。被告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分别为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树伟、黄立云;中国旅行社总社北京中旅大厦售票处的委托代理人为其副总经理隋杰及北京市四海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伟。 [09:07:25]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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