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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9·8矿难”案判决引发全国关注

发布人:李国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21 21:06:02  浏览1777次 字体大小:

       编者按: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人民生命重于一切,这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我们一切制度的根本宗旨所在。平顶山“9·8矿难”责任人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我省法院系统从真正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出发,真正依法遏制黑心矿主为获暴利、不顾群众死活的违法行为,真正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尊严,走出了很重要的一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始终坚持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真正做到“讲科学、讲规律、讲法治、讲为民”。只有这样,才能把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只有这样,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和重托。

  就中国矿难追责来说,11月16日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日子。因为,当天下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平顶山“9·8矿难”的责任人一审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处。

  这起发生于2009年9月8日的矿难,导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16日下午作出一审判决,原矿长和原副矿长等5名被告人,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罪名判处死缓或有期徒刑。

  据悉,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矿难责任人,这一判决在全国尚属首次,迅速引起了国内众多媒体的广泛关注。

  舆论普遍认为,河南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问题,但个别人就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法院的这一判决,准确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施以重典,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是司法高度关注民生,自觉主动地回应人民群众呼声的表现。这一判决,必将对依法治矿、震慑犯罪,遏制矿难多发,保障广大矿工的基本人权产生积极影响,“具有标本意义”。

  判决引人注目

  11月16日下午两点,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戒备森严。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平顶山新华四矿原矿长李新军,原技术副矿长韩二军,原安全副矿长侯民,原生产副矿长邓树军,原生产矿长助理袁应周被带上被告席。

  法院审理认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为牟取非法暴利,拒不执行各级监管部门严禁组织生产、责令停工整改等一系列规定,在明知新华四矿存在瓦斯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情况下,不仅不采取措施解决瓦斯超标问题,反而指使他人破坏瓦斯传感器,强令大批工人下井作业,长期置井下矿工于无瓦斯预警防护的高度危险之中,最终导致瓦斯爆炸,造成严重伤亡事故,致76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袁应周作为新华四矿的生产矿长助理,明知新华四矿井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同时,李新军为取得矿长安全资格,指使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开具虚假证明,最终骗取矿长安全资格证,其行为又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新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韩二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侯民无期徒刑,邓树军有期徒刑15年;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原矿长助理袁应周有期徒刑13年。

  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此前,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曾经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前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前4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前4名被告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当庭与公诉人进行了激烈辩论。最后,法院依法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刑期不同,前者最高刑期是死刑;后者的最高刑期仅为7年。

  另据了解,今年8月初,在此次“9·8矿难”中玩忽职守的原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康双义、副局长郭春平等4人,此前已分别被法院判处4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矿难令人痛心

  法院审理查明:矿难发生前,平顶山新华四矿因处于技改阶段,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2009年3月20日,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发文件,明确规定该矿为停工停产整改矿井。然而,在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间,5名被告人在明知该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瓦斯严重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仅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反而多次要求瓦斯检查员确保瓦斯超标时瓦斯传感器不报警,指使瓦斯检查员将井下瓦斯传感器传输线拔脱或置于风筒新鲜风流处,使瓦斯传感器丧失预警防护功能;指使他人填写虚假瓦斯数据报表,使真实瓦斯数据不能被准确及时掌握,有意逃避监管,隐瞒重大安全隐患;并擅自开采已组煤层,以罚款相威胁,违规强令大批工人下井采煤。袁应周明知井下瓦斯传感器位置不当,不能准确检测瓦斯数据,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仍按照李新军、韩二军的安排,强行组织大批工人下井作业。

  2009年9月5日,新华四矿发生冒顶。3天后,侯民、袁应周等人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第二天,仍强行组织93名矿工下井生产。由于井下因冒顶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而瓦斯传感器被破坏无法正常预警,煤电钻线路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发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

  另查明,2008年,李新军指使陈建设(另案处理)等人私刻“河南理工大学”印章,伪造有关证照,骗取了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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