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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二次征民意 12月30日前您可提意见

发布人:李国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6 20:32:35  浏览1909次 字体大小:
 新华网河南频道12月16日讯  大河网-大河报报道: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市场价。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拆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0年12月30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fwzs@chinalaw.gov.cn),对二次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

    ■焦点一:征收补偿

    回迁户应就地或就近安置    

    关键条文

    第十四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六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

    新规一:

    征收补偿标准不低于市场价    

    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解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说,不低于市场价,因为补偿有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多,这个规定比较符合现实。

    新规二:

    被征收人获保障房不需轮候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解读:这就是说,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应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

    新规三:

    回迁户应就地或就近安置    

    二次征求意见稿还对“回迁”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新规四:

    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处理后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解读: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特别是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是被征收人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对其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纳税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人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焦点二:征收范围

    7种情形国家可征收房屋    

    关键条文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新规:

    安居工程须经人大审议    

    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解读:沈岿认为,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造须经过地方人大通过,就有了民主化决策的程序。

    声音:

    担心强制拆迁换上“新马甲”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第八条界定了七种公共利益,其中第四项: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第五项: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我认为第四项、第五项是个新马甲,也是一个新口袋,以后拆迁都会套在其中,应该去掉这两条。如果不能去掉第四项、第五项,那么应该予以严格限制,不能宽泛解释。”

    ■焦点三:征收程序

    补偿方案应公开征求意见    

    关键条文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意见,对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将征求意见情况和采纳情况及理由、论证和听证情况以及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房屋征收决定,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焦点四:征收实施机构

    法院强制执行前先补偿    

    关键条文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新规一: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沈岿说,废除行政强拆我赞同,但法院有相当一部分同志认为这不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最终的条例是否会有行政强拆的规定,还有待观察。

    新规二:违反条例将处罚    

    二次征求意见稿对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明确、细化。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沈岿认为,按照这一规定,有关部门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追责时,就有了相关的条款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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