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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五学者上书国务院 建议废止《铁路强制险条例》

发布人:苏州律师  发布时间:2011/8/11 14:10:19  浏览3119次 字体大小:

五学者上书国务院 建议废止《铁路强制险条例》

      “7·23”动车追尾事故,把一个“陌生”的铁路强制险带入公众视线。记者获悉,今日上午中国保险法学会的五位学者将联名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并以此举作为一个全国性保险法学术组织对铁路保险制度改革的呼吁。

  《条例》被指与现行《保险法》相抵触

  五位上书的学者分别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任自力,对外经贸大学保险法中心教授陈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贾林青。其中,尹田教授为中国保险法学会会长,其他几位为副会长。

  在这份将快递至国务院法制办的《关于对进行审查的建议》中,五位学者指出呼吁废止的最主要原因是:“1951年6月24日实施并沿用至今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与我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存在冲突,不利于铁路事故中遭受意外伤害旅客合法权益的保护。”

  “《条例》第1条规定,铁路旅客均应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而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五教授认为。目前,我国《保险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强制保险的任何规定,而《条例》既非法律、又非行政法规,只属于部门规章,其强制要求铁路旅客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与现行《保险法》的上述规定存在明显冲突,应当视为无效规定。

  另外,五位教授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 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也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保监会批准,但是铁路部门并未履行报请批准的法定程序。

  据悉,目前,铁路部门强制收取保险费用的依据是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已解散)制定《强制保险条例》和1959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自 1959年起由铁路接办的联合通知》,在这两份文件里,明确规定由铁道部门接办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但是,上述条例和通知仅属于部门规章,而最新出台的《保险法》已经将商业保险经营者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扩大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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