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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籍人法律援助已有明确规定

发布人:李国亮律师  发布时间:2008/5/15 23:01:15  浏览3097次 字体大小: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称

对外国籍人法律援助已有明确规定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给一名外国籍人提供了法律援助,此举引起了社会对外国籍人是否享有法律援助权利,为外国籍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否有章可循的议论。对此,记者今天就此采访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桑宁。

  法援条例主要适用对象是中国公民

  "外国籍人在我国获得法律援助并不鲜见。"桑宁告诉记者,在法律援助实践中,广西、云南等多个省份的法院已有为多个因****毒品、走私等被提起刑事诉讼的外国籍或无国籍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情形。

  据介绍,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在法律体系中所处位置属于国内法的范畴,其主要适用对象是中国公民。

  " 为适应人权保障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一些国际公约、双边国际司法协助条约和部分国内法对外国籍人的法律援助作出了规定。"桑宁说。

  对外国籍人法援已有明确规定

  桑宁强调,在指定辩护范围内,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外国籍人法律援助已作出明确规定。

  据介绍,1998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规定了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其中就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这一情形。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第4条也规定了对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认为确需律师辩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应于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三日内,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其中也包括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外国籍人在中国获得法律援助主要是在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并且获得途径是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桑宁说。

  外国籍人申请法援须通过司法协助或外交途径解决

  "我国关于法律援助的国内法中对外国籍人申请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的情形没有做出规定。"桑宁坦言。

  但是,桑宁介绍说,我国同蒙古、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塔吉克斯坦、老挝、越南、泰国等许多国家都签订了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或者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大多对对方公民到另一方国内申请法律援助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外国籍人在我国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应当根据其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共同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程序或根据互惠原则,向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桑宁解释说。

  记者了解到,《法律援助条例》对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刑事法律援助或提出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申请的当事人要求其属于"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

  "外国籍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也应当提交"经济困难的证明"。"桑宁进一步说,由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申请作出审查,这实质是给予外国籍人在获得法律援助方面与本国国民同等待遇,体现了对本国国民和外国国民的平等保护,而非给予其优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桑宁介绍说,在未共同参加公约或签定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采取个案处理的方式,采取由外国籍人所属国相关部门和我国法律援助监督管理部门即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报经我国司法协助中央机关,也就是司法部司法协助司认可和同意的途径解决,而不能由地方法律援助机构简单地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外国籍人法律援助申请的决定,以体现依法行政原则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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