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客户起诉银行索要手续费发票被法院驳回
李先生去银行汇了1000元,被收取10元手续费。这10元手续费银行只打了一份“费用收据”,未开正式发票。李先生认为银行此举违法,于是起诉要求银行补开发票、赔礼道歉,但他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0元。该分理处向他收取了10元手续费,并出具了一张“费用收据”,并加盖了业务章。李先生认为,这张“费用收据”上面没有税务专用章,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合法发票。他要求开具正式发票,但遭到了拒绝。
今年6月11日,李先生到某银行下属的营业网点南宁市星湖东分理处办理异地汇款,向一外地账户汇入100
6月中旬,李先生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补开10元钱发票,并向他赔礼道歉。银行认为,他们向李先生开具的“费用收据”属于专业发票的范畴,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汇兑凭证,因此不需要补开发票。其次,广西地方税务机关并未向银行提供统一印制的发票,因此他们不可能开具发票给李先生。李先生曾为此向税务机关进行过举报,但税务机关仍然没有印发票给他们。
9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国有金融单位的专业发票,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广西地税局曾作出通知:从事金融涉税业务的用票单位在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由地税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但该通知落实情况如何,是否有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以及发票的管理使用,应由税务监管部门统一执行。李先生以银行不开具发票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李先生可以就此向税务机关反映。李先生要求银行赔礼道歉,但银行并没有侵害李先生的人格尊严,因此该项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孙小娟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