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文章正文

山东规定泄露消费者信息最高可罚一万

发布人:李国亮律师  发布时间:2008/10/2 12:14:33  浏览1588次 字体大小:
 10月1日,《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开始实施。引人注目的是,该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更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不得搜集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获得的信息。违反者最高将被罚款一万元。法律专家指出,在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的今天,对消费领域这个泄露渠道加以治理,无疑
有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商家不得搜集无关信息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陈洪波处长告诉记者,我国消法中并没有规定消费者信息泄露问题,但近些年现实中信息泄露大量出现,许多消费者投诉。比如刚生完孩子,推销奶粉的就上门了。消费者纳闷:手机号、身份证号怎么被厂家、商家知道的?

    针对这一问题,《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严禁经营者搜集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

    那么这样的“有关无关”该如何判断?陈洪波表示,“有关无关”可以看是否超出经营的正常范围。比如网吧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出示身份证,卖其他普通商品的就不能。此外,陈洪波还指出,我省的法律规定了五种救济渠道(工商、消协、法院等),最终还要由这些部门和组织来判断。

    规定尚需进一步细化

    然而,执法者以什么标准来判断经营者搜集的信息是否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关?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主任周长鹏律师表示,这就是问题所在。我们立法规定了经营者不得随意搜集消费者信息,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这就使法律的可操作性打了折扣。“所以,简单地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不够的,我们还应制定细化的判断标准,出台实施细则。”他表示。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启动立法程序,有望在未来几个月内颁布。这部法律将对什么是个人信息、保护哪些个人信息、由谁来保护等问题予以全面规定。

    同时,刑法修正案也开始考虑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关的条款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记者高园)

版权所有@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18936089755 18936087138 传真:0512-68636561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络香路18号(三元一村北门进) 苏ICP备12058822号
技术支持:苏州百斯特网络 后台管理